公司注册组织机构: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,依照本法行驶职权。 股东会行使职权: 决定公司注册后经营的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办担任的董事,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议方案‘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你不亏损方案。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、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,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,直接做出觉得,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,盖章 首次代理注册公司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,依照本法规定行驶职权 注册公司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,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,设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会议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后,设立董事会的,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开,董事长主持,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副董事长主持,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。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,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。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,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。 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,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工商登记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,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的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,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的表决;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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